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山市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Zhongshan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ZSPMA。
第二条 中山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称本会)是全市预防医学(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幼保健、科技、教学、管理等)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务,为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技兴市的战略方针,围绕我市科研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预防医学与生产相结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学会办公室地址设在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三、举办不同类型的预防医学科技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预防医学工作者增强预防医学观念,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
五、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及科学普及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普活动。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七、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八、积极引导会员自觉履行会员自律规范,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做贡献;
九、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学术期刊和本会科技资料;
十一、加强同国内外和境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省、市间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经批准发给本会会员证。
一、个人会员
获得(执业)医师、技师资格;具有初级以上医(技)师技术职称;具有相当于上述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人员;从事与预防医学有关学科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社会信誉良好、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中山市预防医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都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有关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第二、四款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的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学会办公室,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置学会日常事务及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变更资格。
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处申请请辞。
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理事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变更资格。
个人副会长、秘书长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理事会申请请辞。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增补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代表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代表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10人以上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由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凡卸任的本会理事,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或名誉常务理事。
卸任的本届学会正、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5年9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会员登录